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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评估解读
时间:2023-03-11 11:10 作者:admin 点击:

  双软评估是指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合称双软评估。但是在做“软件产品评估”前要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实质上“双软评估”应当包含四个程序:“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检测”、“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企业评估”。

  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万和城平台首页,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企业申请双软评估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相应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万和城平台首页,更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财税〔2012〕27号文件,即关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到2017年12月31日截止,在此之前认定成功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5年的税收优惠期,之后认定的就没有政策可以享受了,请各位务必重视!

  “自获利年度起”中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首次大于0的那一年,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开始交所得税的那一年(亏损是不用交所得税的)。而这个起算时间和企业是否认定成为软件企业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已经超过5年,就无法享受“双软”优惠政策了。如果没到5年,那么就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政策,例如已经是获利年度后的第3年,那么企业就只能享受3年的减半征收,无法享受免征了。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提供社保,人员情况表证明)

  3.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万和城平台首页,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钦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体系证书)

  7.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房租合同)8.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软件样品一套(提供载有可安装运行送检软件的光盘或其他介质。介质和其外包装上应有软件名称、版本号、软件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标识。)

  (4)软件操作使用说明(使用软件的具体操作和步骤,并用例图加以说明等。)

  (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公司至少拥有一个能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才就可以申请“双软评估”万和城平台首页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已获证的系统集成企业适用);

  5.企业近三年拥有知识产权证书汇集表(加盖公章);(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6.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及占总人数比例证明材料》,上年度12月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7.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软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可包含企业自主开发软件销售收入、软件产品代理销售收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以及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收入等),并提供部分自主开发软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发票及合同。

  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报告中须明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为国税发[2008]116号文(国税发[2015]119号文,2016年1月1日起适用),并提供完整的研发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11.ISO9000 系列或 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三)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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